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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青岛严禁向无实名登记人员出售发热咳嗽类药品

时间:2020-02-22点击:

20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通知,要求全市各药品零售企业,各电商平台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药店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报告制度。

疫情防控期间,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定点零售药店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青医保办发〔2020〕1号)的有关要求,对网上购药人员严格审查把关,无论线下或线上销售,购药人员必须通过扫描二维码或外网登陆的方式据实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严禁向无法提供实名登记信息的购药人员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

各电商平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严格要求其落实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报告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实施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实名登记。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压实监管责任,对药品零售企业信息登记工作做好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执行的企业,及时通报各区市医保部门和市局药品市场和化妆品监管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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